「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制衡,個人利益必須與在地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緊扣相連。
用這種方式來控制政府的弊病,可能是人性的恥辱;但政府的存在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,那又會是什麼呢?
如果人人都是天使,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。」
—詹姆斯.麥迪遜(美國憲法之父)
社會生物(Social Organism):意指不同個體因著血緣、地緣、或共同利害與價值所組合而成的共同群體。
因為有著可被辨識稱呼的共同名稱,向外合力奪取或交換資源,分享共同取得的能量,如同生物般,個體失去可被單獨稱呼的名字,融入成為細胞或元件。
因著血緣結合成形的社會生物如宗社族裔。
因著地緣結合成形的社會生物如鄉里村鎮。
因著價值或利害結合而成的社會生物如政黨幫派。
既是生物,當然就具備生物演化的可能與制約。
檢視社會生物進化或退化,可從三個要素去判斷:
一.能量
不管任何生物,都必須持續與所在的外界交換資源,取得能量。所以能量的考量在於是否「接地氣」。
二.行為
能量形而下就是物質資源,物質資源必須靠具體的行為去獲得。行為可能犯錯,所以行為能否試誤,從錯中學習修正路線,是該社會生物是否能持續取得資源的關鍵。
三.認知
能量形而上就是意識,意識要靠對外界的認知來顯化其價值取捨,論述態度。論述容易包山包海,佔領一切美好字眼,但最後終必要能證否。
不能證否的論述,無法對外輸出秩序,創造有序生態圈;只會加速生物內部的價值衝突,崩壞混亂。